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郫检一部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应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11978********,汉族,职高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县**镇**村**组**号。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上午,被告人应某某在成都市郫都区德源镇智荟城一期人才公寓项目工地,与刘某某发生纠纷,将刘某某胸部等处打伤。经鉴定,刘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
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应某某接电话通知前往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德源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应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应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真
2020年8月7日
附:1.被告人联系电话:1832851****;
2.诉讼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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