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应某某,曾用名应某甲,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30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住威信县**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威信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11月1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应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1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6月11日至2016年12月底期间,威信县双河乡某某村某某采石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应某某,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非法占用林地,采用爆破的方式在该采石场有防护林和其他林地的矿区采石,因非法占用林地,该采石场分别于2011年9月、2015年1月被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被告人应某某不但没有恢复被占用林地的原状,也未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占用林地的审批手续,继续采用同样的方式在该采石场采石,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及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经调查,玖辰采石场非法占用并毁坏的林地数量达17.45亩,其中防护林4.89亩、用材林6.93亩、薪炭林5.63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违法线索移送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某某采石场非法占用林地情况调查报告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应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敏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应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家庭住址:威信县**组**号,联系电话13908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起诉书副本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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