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应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91975********,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镇**行政村**家**号。被告人应某某于2019年5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1日,被告人应某某到界首市**医院西区住院部楼后感染科门前,将被害人邢某停放的一辆欧派牌电瓶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3060元。
2019年2月26日被告人应某某之妻翟某某将被盗电瓶车推到界首市公安局新华派出所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界首市公安局制作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领条等书证;
2.证人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邢某的陈述;
4.被告人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评估的鉴定意见;
6.界首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7. 界首市公安局提取制作的视听资料、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应某某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退赃、坦白的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作峰
2020年1月16日
附:1.被告人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界首市顾集镇某某行政村某某家**号家中,联系电话:18855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8页。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