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1015号
被告人应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下各镇**村**号。2005年4月24日因盗窃被仙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5年4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4月19日因嫖娼被仙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因盗窃被仙居县人民检察院作存疑不诉;2019年8月21日因拉客招嫖被仙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8月18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2日被仙居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5日晚上,被告人应某某在仙居县下各镇中心小学对面小巷补习中心门口,盗走被害人泮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绿佳电动车。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折合人民币为730元。
2020年7月31日22时左右,被告人应某某在下各镇下华村华某某家一楼,将一部插着钥匙的可人牌电动车偷走。后将该部电动车卖掉。
2020年8月11日中午,被告人应某某在下各镇利坑移民村周某某家的一楼,将一部车上插着钥匙正在充电的奔宝电动车(该电动车系郑某某所有)偷走。后将该部奔宝电动车以450元的价格卖给潘某某。经物价部门鉴定,该部奔宝电动车价值折合人民币650元。该奔宝电动车已归还被害人郑某某。
2020年8月12日22时左右,被告人应某某在下各镇湖琪园村附近路上看到一辆五星砖豹电动车(物主不详),车上插着钥匙。应某某将该部电动车推到附近的田里藏起,并将钥匙拔走。后将电动车以330元的价格卖给了邓某某。同晚,被告人应某某在下各镇虎坦村张某某家一楼,将一部车上插着钥匙正在充电的莫拉克电动车偷走。后将该电动车以280元价格卖给邓某某。经鉴定,莫拉克电动车、五星砖豹电动车价值各折合人民币600元。莫拉克电动车已归还被害人张某某。
被告人应某某于2020 年8月17日经公安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判决书、刑事辩论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现场勘查图及照片、价格认定书、鉴定意见;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邓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泮某某、华某某、郑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娄永仙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仙居看守所;
2.电子案卷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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