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应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02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无锡市惠山区**花园**号**室。被告人应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应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郑某某、张某某、陈某某、项某某、沈某某、康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6月11日告知被告人应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应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应某某及值班律师时益、被害人郑某某、张某某、陈某某、项某某、沈某某、康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应某某为骗取他人钱财,在浙江省温州市、江苏省无锡市,谎称自己有口罩、额温枪等货源,先后骗得被害人郑某某、陈某某、张某某、项某某、沈某某、康某某等人口罩款共计人民币343700元,后将骗得的钱款用于个人赌博挥霍。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2月15日至2月28日期间,被告人应某某谎称自己有口罩货源,骗得被害人郑某某口罩款94400元。
2.2020年3月3日,被告人应某某谎称自己有口罩货源,骗得被害人张某某口罩款208000元。
3.2020年3月7日,被告人应某某谎称自己有额温枪货源,骗得被害人项某某38000元。
4.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应某某谎称自己有口罩货源,骗得被害人沈某某口罩款2500元。
5.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应某某谎称自己有口罩货源,骗得被害人康某某口罩款8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应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供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范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郑某某、张某某、陈某某、项某某、沈某某、康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辨认、扣押、提取笔录;
6.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提供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应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应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凌云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应某某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光盘五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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