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19〕226号
被告人应明勇,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徐州市贾汪区**村**栋**号。被告人应明勇曾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12年6月5日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6年3月3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应明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应明勇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应明勇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应明勇,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应明勇在沛县龙固三河尖工人村内,以能找到便宜用电地方为由,将王某某的63台矿机及电源(价值人民币264000元),骗走销售给他人,获得赃款人民币175000元,被其使用。
案发后,被告人应明勇在逃,直到2019年10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聊天记录截图、银行汇款明细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马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应明勇的供述;
5.沛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应明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价值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应明勇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鹿存刚
2019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应明勇现押于沛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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