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968号
被告人应某甲,曾用名应某乙,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90********,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镇**路**号。2010年9月27日因吸毒被仙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应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被告人应某甲在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经商,被害人陈某甲通过顾某某(已诉)介绍,向应某甲借款人民币30000元。应某甲和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陈某甲提供抵押汽车借款的情况下,要求陈某甲与其担保人毛某某互为担保人各写一张3万元借条,并向陈某甲收取介绍费2000元、砍头息3000元,最终陈某甲实际获得借款为25000元。在陈某甲未偿还借款,并急需取回其用于抵押的车辆时,应某甲和顾某某要求陈某甲写下“向应某甲借款100000元,以贵州省黔南州独山县**烟酒商行店铺及店里货物作为抵押”的借条,并以此为据向陈某甲讨要欠款。陈某甲父母发现该事之后,通过中间人协商,陈某甲父亲陈某乙支付给应某甲人民币33000元。应某甲归还了陈某甲所出具的三张借条。
2019年12月25日9时,民警电话通知应某甲到下各派出所接受讯问,10时许,应某甲到派出所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借条复印件、转款记录截图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陈某丙、潘某某、毛某某、应某某等人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应某甲及同案人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应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应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应某甲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应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焕富
检察官助理:应倩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