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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应某某贩卖毒品案)_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648号

被告人应文浩,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县******自然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应文浩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应文浩是吸食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和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的吸毒人员。自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9日,曾十次向李某某以每瓶280元的价格贩卖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和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交易地点为南昌县蒋巷客运站附近和蒋巷镇豫章大桥桥头附近,每次应文浩通过微信收款。

2019年10月23日晚,在南昌县**镇**村后**村李某某车上,应文浩向李某某贩卖四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二人在车上各吸食一瓶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查获余下两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经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查获的两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中均含有可待因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应文浩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应文浩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廖晓泉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应文浩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证据和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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