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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应某甲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应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2321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被告人应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应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蒋菲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退回天长市公安局补充侦查1次(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1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2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4日13时22分许,被告人应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未经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天长市**线由南向北行驶,至**线**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案发后,经提取血样送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应某甲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6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2019年6月21日,被告人应某甲主动到案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应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应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

5.检查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应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应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伟理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应某甲现在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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