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应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0日凌晨,被告人应某甲醉酒后(血液中酒精含量:124mg/100ml)驾驶浙C22****小型普通客车,由苍南县宜山镇往苍南县钱库镇新安村方向行驶,当日1时10分许,途经苍南县钱库镇新安村环川路277号前路段,碰撞行人林美黄,导致林美黄重伤二级及车辆轻微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确认,被告人应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接警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核查记录、驾驶证、行驶证照片、呼气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照片、医疗证明书;
2.证人证言:证人应某乙、林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及查获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林美黄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应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伤势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6.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应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应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造成致一人重伤二级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周孝松
附:
1.被告人应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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