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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应某甲寻衅滋事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978号

被告人应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住浙江省仙居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4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3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与2020年5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应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份前后,被告人应某甲出借高利借款给王某甲,后王某甲无力偿还借款。2018年初,被告人应某甲多次到王某甲家中讨要借款未果,遂指使同案人鲍某某(作案时未成年,另案处理)带领同案人王某乙(作案时未成年,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到王某甲家滋事,逼迫王某甲偿还借款。

2018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应某甲指使同案人鲍某某多次在后半夜带王某乙(作案时未成年,另案处理)等人到王某甲位于仙居县**街道**村的住处外以叫骂、踢门的方式骚扰王某甲家人休息,严重影响王某甲家人及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

2018年4月30日23时40分许、2018年5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应某甲指使同案人鲍某某,由鲍某某带王某乙等人两次到仙居县**街道**村王某甲家别墅外,将油漆喷在别墅的外墙上。

 2018年5月至2018年年底间,被告人应某甲指使同案人鲍某某,由鲍某某带王某乙等人多次跟踪王某甲家人并将GPS跟踪器安装在王某甲家人车辆下,监控其车辆轨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前科材料、警情详情及卷宗、受理案件登记表、接受证据清单、工商登记情况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张某甲、马某某、郭某某、王某丁、周某某、曹某某、张某乙、赵某某、应某乙、赵某甲、冯某某、周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王某己、张某丙鸣的陈述;

4.被告人应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鲍某某、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刑事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应某甲指使鲍某某等人通过多次半夜叫骂、踢门,在外墙喷油漆,跟踪等方式恐吓王某甲及其家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胜

检察官助理:王启能

2020年9月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应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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