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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应某甲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应某甲,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341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址辽宁省大连市**街道办事处**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应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于2020年3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日,被告人应某甲到瓦房店市**办事处**村**,其哥哥英某丙家喝酒,醉酒后殴打了一同喝酒的被害人应某乙,并用刀捅伤应某乙腹部。经鉴定,应某乙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被告人应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意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前科查询证明、扣押清单等;2.证人英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应某乙的陈述;4. 被告人应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大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 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应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应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侵害了他人身体健康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丽
代理检察员:孙贺

2020年5月18日

附:1.被告人应某甲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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