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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应金坪故意杀人案)_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应金坪,曾用名应建,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2000年2月29日被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7000元;因犯抢劫罪,2000年10月16日被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撤销原判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7万元;因犯故意伤害罪,2012年8月3日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4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德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月17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应金坪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9日告知了被告人、被害人的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应金坪与被害人张某某确立恋爱关系后同居,后因感情和经济纠纷,被害人张某某于2020年初提出分手,应金坪向张某某讨要二人交往期间给予张某某的钱财未果,产生报复张某某的犯意。为此,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应金坪在什邡市禾丰镇余老六日杂五金店购得木柄剥皮刀一把。次月2日7时许,被告人应金坪携带该剥皮刀,驾驶车牌号为川B*****的黑色现代伊兰特轿车前往张某某居住的什邡市**小区(以下简称“**小区”),将车辆停放在该小区二单元门口伺机作案。当日8时10分许,被告人应金坪看见被害人张某某出现在“**小区”**栋**单元门处准备骑电瓶车上班,遂上前再次与张某某发生争执,   应金坪持事前购买的剥皮刀朝张某某胸部、腹部、背部等人体重要部位连刺数刀。8时25分,应金坪驾车将张某某送至什邡市人民医院抢救,后逃离现场。同日15时许,被害人张某某经什邡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张某某因单刃锐器刺、切致胸部、腹部、背部多处裂创,左肺、脾脏、膈肌、胰腺破裂,胸、腹腔积血,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应金坪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应金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小华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应金坪现羁押于什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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