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底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41969********,回族,中共党员,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乡**村**路**号,现住无极县**小区,个体经商,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底某某驾驶冀A2****小型轿车沿无极县光明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光明街与花园路处时被无极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扣,现场经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08mg/100ml。后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底某某送检的血液进行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8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红英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无极县**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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