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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底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一部刑诉〔2020〕675号

被告人底某某男,195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91952********,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新乐市****村,住本村,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早上6时许,在藁城区**村**有限公司院内,该公司工人被告人底某某因工作琐事与兽医刘某某发生争吵并发生打架,底某某用赶牛用的PPR塑料管将刘某某头部打伤。经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现双方已经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被告人底某某于2019年12月2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底某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打架,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底某某在犯罪之后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秦康宁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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