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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刑诉刑诉〔2018〕388号

被告人底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11995********,汉族,中专毕业,务工,住河南省民权县某某镇某某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6日被民权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10日被民权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 10日由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民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5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底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粤CN****灰色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民权县X001县道11公里700米处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随即带底某某到民权县人民医院老院区采集血样,后经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商公事( 理化)签字[2018]0542号,底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4.839mg /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表、前科查询证明、查获经过、破案报告、驾驶证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理化检验报告等各1份;2.证人邓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底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振华

王国红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附:

    1.被告人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48页;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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