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庚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51980********,汉族,初中文化,网络平台主播,住大连市金州区**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庄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庚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同年4月17日、6月30日退回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5月15日、7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同年4月3日、6月16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年初至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庚某某在“***”、“***”、“***”三个网络直播平台注册账号后与异性进行网络视频聊天,通过观众刷礼物后加观众微信或QQ号****,以及在聊天过程中将自己制作的38个淫秽视频出售给观众的方式进行非法牟利。经查,庚某某牟取非法利益人民币30余万元。经鉴定,庚某某制作、传播38个视频文件为淫秽物品。
2.2019年11月份,被告人庚某某以微信群发的方式向其199个微信好友传播一个名为“***”的淫秽软件,获利人民币100元。经鉴定,视频文件中327个视频文件是淫秽物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3.被告人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庚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3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庚某某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单学军
检察官助理:陶海波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庚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补充证据材料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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