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故检一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庚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29197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镇**村**号,住故城县**镇**小区,2020年10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故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0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08日经本院决定,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0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21时许,庚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A*****号小型汽车沿故城县郑口镇青年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果子口村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仪对庚某某进行探测,结果为133mg/100ml,随后将庚某某带至故城县妇幼保健院进行血样采集。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庚某某血样中含有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1.69mg/100ml,被告人庚某某对鉴定结果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庚某某的户籍证明信、身份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查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庚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庚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可酌定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京晓
检察官助理:王金峰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宗壹册、检察卷宗壹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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