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庞世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天津市西青区**镇**村**里**号,现住天津市西青区**镇**号楼**门**号。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纪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天津市西青区**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14年4月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7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7年6月2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世龙、陆纪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被告人庞世龙伙同被告人陆纪龙来到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当城村委会对面一停车场内,使用螺丝刀、扳手等工具,采取卸螺丝的手段,窃取被害单位**(天津)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停放在此的电动货车上的新能源车动力电池共计2组(12块),后销赃并全部挥霍。经鉴定,被盗电池价值人民币66837元。
另查明:2019年1月,被告人庞世龙伙同被告人陆纪龙来到上述地点,采取同样手段,窃取被害单位**(天津)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停放在此的电动货车上的新能源车动力电池共计2组(12块),后销赃并全部挥霍。经鉴定,被盗电池价值人民币65432.4元。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陆纪龙被民警抓获归案,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庞世龙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世龙、陆纪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电池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陆纪龙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陆纪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郝博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庞世龙、陆纪龙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量刑建议书》十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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