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公三刑诉〔2019〕60号
被告人庞博,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71984********,汉族,山西省阳曲县人,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在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街**号**号楼**单元**层**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8日被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经安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23日被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博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安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2019年4月8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庞博以体内藏毒的方式乘车从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运输毒品前往普洱市墨江县,途经昆磨高速公路公开查缉点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查获从其体内排出的毒品海洛因净重349.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海洛因净重349.3克;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DR检验报告单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庞博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云南省墨江县公安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材料、安宁市公安局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说明材料、王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云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检定证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排出毒品记录、现场提取记录,毒品称量、取样、扣押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博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倩
2019年4月25日
附:
1.被告人庞博现羁押于安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光盘十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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