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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友情盗窃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2256号

被告人庞友情,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21995********,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现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7日被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2015年3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友情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19日,被告人庞友情到晋江市**镇**号楼**网吧楼下,盗走被害人骆某某停放在该处一部山地自行车(无法估价),后销赃得款人民币15元(下币同);

2.2019年6月上旬一天,被告人庞友情到晋江市**路**号楼梯**处,盗走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一部白色变速自行车(无法估价),后销赃得款25元;

3.2019年6月5日,被告人庞友情到晋江市**镇**期地下停车场空地,盗走被害人吴某某放置在空地上约50斤钢筋(无法估价),后销赃得款50元;

4.2019年6月8日,被告人庞友情独到晋江市**镇**期地下停车场空地,盗走被害人吴某某放置在空地上约50斤钢筋(无法估价),后销赃得款50元;

5.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庞友情到晋江市**镇**期地下停车场空地,盗走被害人吴某某放置在空地上约50斤钢筋(无法估价),后销赃得款50元;

6.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庞友情到晋江市**镇**期地下停车场空地,盗走被害人吴某某放置在空地上约50斤钢筋(无法估价),后销赃得款35元;

7.2019年6月15日,被告人庞友情到晋江市**镇**期地下停车场空地,盗走被害人吴某某放置在空地上约50斤钢筋及铁扣件(无法估价),后销赃得款35元。

综上,被告人庞友情共实施盗窃作案七起。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庞友情在福建省南安市**镇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身份信息、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吴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庞友情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被告人对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友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友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友情曾因故意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庞友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庞友情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科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庞友情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盘四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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