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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庆通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19〕191号

被告人庞庆通(绰号“某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68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住址广西东兴市**镇****一区**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3日被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庆通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依法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庞庆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1时许,购毒者陈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庞庆通求购毒品400元毒品k粉。庞庆通叫陈某某到东兴市***小区正门取毒品。陈某某遂驾车到***小区找到庞庆通。庞庆通将一包毒品k粉给陈某某,陈某某给了庞庆通人民币400元。

2019年8月29日20时许,购毒者杜某某电话联系庞庆通求购毒品400元毒品k粉。庞庆通叫杜某某到东兴市***小区正门取毒品。杜某某遂驾车到***小区找到庞庆通。庞庆通将一包毒品k粉给杜某某,杜某某给了庞庆通人民币400元。

2019年9月5日凌晨5时许,陈某某联系庞庆通求购毒品400元毒品k粉。庞庆通叫陈某某到东兴市***小区正门取毒品。陈某某遂驾车到***小区找到庞庆通。庞庆通将一包毒品k粉给陈某某,陈某某给了庞庆通人民币400元。

2019年9月6日凌晨,庞庆通接到杜某某求购毒品k粉的电话。随后庞庆通驾车去到东兴市**休闲吧找到“阿疯”(另案处理)购买了300元毒品k粉,与张某某一起前往东兴市**KTV门口找到杜某某。庞庆通将购来的1小包疑似毒品交给杜某某,杜某某将人民币400元交给庞庆通。交易完毕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并扣押到1包疑似毒品k粉。经称量,该包疑似毒品净重0.35克。经鉴定,该包可疑毒品中检出氯胺酮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有手机1部;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3.证人杜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庞庆通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庆通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荣虎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庞庆通现羁押在东兴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贰卷、光盘叁张及手机等物品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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