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庞应德(绰号“德寇”),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11961********,汉族,文盲,居民,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镇**巷**号。现住江油市**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1984年8月、1987年、1991年6月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年六个月、三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1年2月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于2007年1月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018年9月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九个月,于2019年6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17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应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庞应德乘车到江油市双河镇后,在该镇新街西段“**”店外发现汤某某停放在该处充电的一辆“申迅”牌电瓶车。庞应德使用其携带的一把“爱玛”车钥匙捅开车锁,骑行该车返回其住处,途中遗失充电器。稍后,庞应德骑行该车外出,行至本市太平镇诗仙路西段,被公安民警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庞应德处扣押“申迅”牌电瓶车及“爱玛”车钥匙,“申迅”牌电瓶车已发还汤某某。经鉴定,“申迅”牌电瓶车价值12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应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应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庞应德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刑法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庞应德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庞应德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周海燕
附:1.被告人庞应德现羁押于江油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件1页;
4.随案移送款物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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