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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德光、张胜立强奸案)(公开版)_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未检刑诉〔2017〕15号

被告人庞德光,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821993********,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委会**村**号。2016年9月30日,因涉嫌强奸罪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6年10月5日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胜立,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821998********,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2016年9月30日,因涉嫌强奸罪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6年10月5日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德光、张胜立涉嫌强奸罪,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6年12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月27日晚上,被告人庞德光与庞某某、陈某甲(以上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正在化州市**镇玩,庞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张胜立。在电话中,张胜立称化州有几个女仔可以吃(指发生性关系),叫庞某某等人过来一起玩。于是,庞德光驾驶一辆由庞某某租来的黑色丰田凯美瑞小汽车搭载庞某某、陈某乙等人,一起去到化州市**路加油站对面的**宾馆接张胜立。庞德光等人见到张胜立后,只见到张胜立的女朋友李某某及李某某的朋友曾某某两个女仔。之后,庞德光、张胜立等人便一起到化州市**靠近**桥下的一个大排档处吃宵夜。期间,庞某某将其女朋友陈某丙过来一起吃宵夜。庞德光等七人一直吃宵夜至凌晨五时许,庞德光驾驶该辆小汽车搭着张胜立、李某某、曾某某、庞某某、陈某丙、陈某乙等人,并将车开到化州市**镇**村一个岭头,庞德光停好车,除了庞某某和陈某丙,庞德光等人均下了车。张胜立带着李某某往斜坡下面走去,陈某乙也跟着一起去。曾某某想跟着李某某离开时,被庞德光拉着,庞德光不让曾某某走,并对曾某某说想与其发生性关系,但是曾某某表示不同意,并想跑去找李某某。庞德光又想把曾某某拉回来,但是曾某某不肯,庞德光便打了一巴掌曾某某的脸,曾某某便哭着跑回车里,但是又被庞德光拉了出来。这时,李某某跑过来安慰曾某某,并叫庞德光不要侵犯曾某某。张胜立过来强行将李某某拉开,李某某不肯,张胜立打了两巴掌李某某,并再次强拉着李某某离开。庞德光恐吓曾某某说,如果曾某某不肯做(指跟其发生性关系),就叫十几个男子来轮奸曾某某。庞德光看曾某某还是不肯,庞德光就假装到一旁打电话叫人来的样子。庞德光在一旁听到张胜立跟曾某某说庞德光也是十七八岁的样子,让曾某某做庞德光的女朋友,曾某某说考虑一下。这时李某某看到庞德光走过来,便对庞德光说,曾某某的年龄还小,还是个学生,叫庞德光不要动(指强奸)曾某某。庞德光见在山岭不能强奸曾某某,便驾车带着大家又回到化州市**圩。

到了化州市**圩之后,庞某某带着陈某丙离开,剩下庞德光、曾某某等人一起去化州市**新市场吃早餐。陈某乙吃完早餐后,也回家了。期间,李某某和曾某某去上厕所,庞德光和张胜立商量如何制造机会让庞德光强奸曾某某,庞德光、张胜立、李某某、曾某某等人先一起去到**镇开发区**旅社开一间房,张胜立以买水为由带李某某离开,给庞德光和曾某某单独一起的机会。

到了28日早上7点许,庞德光、张胜立、李某某、曾某某等人一起来到了**镇开发区**旅业开了一间**的房间。庞德光等四人一起上到该房间后,张胜立就按之前的约定,以买水为由,带李某某离开,但李某某不肯走,张胜立就强拉着李某某出去,房间只剩下庞德光和曾某某。当时曾某某坐在房间里面的床上看电视,庞德光便扑上来脱曾某某的衣服,曾某某挣扎着踢了庞德光一脚,庞德光就抓住曾某某的手不让曾某某反抗,曾某某跟庞德光说其来月经了,但是庞德光不听仍继续脱光曾某某的衣服,并压在曾某某的身上,强吻曾某某的嘴,曾某某极力反抗,但是推不开庞德光。庞德光将阴茎插入了曾某某的阴道对曾某某实施了强奸,并致使曾某某处女膜破裂。经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曾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照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鉴定文书;抓获经过;事主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户籍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德光、张胜立无视国家法律,合伙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文锋

                            2017年3月7日

                                 (院印)

附注:

1、被告人庞德光、张胜立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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