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庞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天津市宝坻区人,住天津市宝坻区**街道**村**排**号。1996年12月因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宝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0年3月12日因犯介绍、容留卖淫罪被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2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2016年2月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7月22日刑满释放;2018年8月4日因寻衅滋事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8年8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3日退回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补充侦查,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于2019年2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12月份的一天,天津振津水务有限公司在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道后高家口村东侧进行自来水改造过程中,施工队将施工所用的管子放在农田边土路上,土路与农田之间隔着一条2米多宽的水渠,该土路为村里公共道路。被告人庞某某以该土路在其转承包的土地范围内为借口,用自己车辆堵住施工队车辆,阻拦施工,不让车辆离开,强行向施工队索要钱财,后施工队被迫答应给庞某某人民币2000元才得以施工。双方商定该钱款由天津市宝坻区水务局汇入后高家口村补偿款中,庞某某于2018年4月24日从后高家口村委会将该钱款支取。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补偿协议书复印件、钰华街征地确认单复印件、土地转让承包合同复印件、庞某某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庞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庞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庞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李静
2019年3月1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现羁押于宝坻区看守所;
2、案卷4册;
3、量刑建议书4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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