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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振辉故意杀人案)_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公刑诉〔2019〕59号

 

被告人庞振辉,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61982********,汉族,初中文化,建筑工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商河县**乡**村**号,捕前暂住威海市文登区**镇**小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文登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振辉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13日移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9月10日报送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庞振辉怀疑妻子张某某要害他,并怀疑工友潘某某在网上说其坏话,2019年4月2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庞振辉在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家园**号楼**单元**室内将妻子张某某死,后到隔壁702房间内将工友潘某某用菜刀砍死。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符合生前被捂压口鼻部、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被害人潘某某符合生前被锐器砍击项部致椎动脉破裂大出血及颈髓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庞振辉主动投案。

经鉴定,被告人庞振辉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实质性辨认和控制能力削弱,故评定为对本案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一把;2. 书证受案登记表、投案自首证明等。3.证人庞某某、崔某某、霍某某等人的证言;4.庞振辉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 现场勘验笔录;7. 现场出警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振辉故意杀人致两人死亡,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振辉犯罪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庞振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桂荣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共贰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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