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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新广诈骗案)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1〕25号

被告人庞新广,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428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及住址山东省武城县**村**号。2017年12月14日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被武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20年9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监视居住(指定居所),2020年10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10月24日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新广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庞新广以谈对象为名,虚构退役军人、经商等身份,多次编造经营事故需要赔偿、被起诉需要赔付等事由,分别诈骗被害人黄某某共计人民币10850元、被害人李某甲共计人民币5000元、被害人李某乙共计人民币78500元。案发后,2020年9月21日,被告人庞新广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银行账户流水明细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乙、黄某某、李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提取、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新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庞新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庞新广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庞新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庞新广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磊

2021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庞新广现被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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