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庞方云,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9004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峨眉山市**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1月14日被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06年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峨眉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方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庞方云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愿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晚21时许,被告人庞方云在峨眉山市秀湖大道峨眉院子一处工地上,把被害人覃某某停放于此处的一辆便携式黑色电瓶车盗走,在经过峨秀湖管理区大门前方的下穿隧道时,被峨眉山市公安局民警发现,现场将其挡获。经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为17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方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庞方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庞方云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陈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庞方云现羁押于峨眉山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贰册(内含光盘壹张)随案移送。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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