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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林诈骗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庞林,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04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2011年11月17日因盗窃罪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10月20日因诈骗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7年6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北京市东城分局抓获后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林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2月6日至2020年1月6日、2020年2月1日至3月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1月22日至12月6日、2020年2月7日至2月21日、2020年4月21日至5月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庞林冒名张某某,虚构自己在北京机场海关工作能够拿到低价海关罚没物品的事实,被害人郭某某向庞林支付127万元购买苹果牌笔记本电脑等电子产品,后庞林用化妆品抵欠款14.1万元,郭某某共计被骗112.9万元,赃款已挥霍;

2018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庞林冒名张某某,虚构自己在北京机场海关工作能够拿到低价海关罚没物品的事实,被害人周某某向庞林支付77万元购买电脑、相机等物品,后庞林无法提供该物品,赃款已挥霍;

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庞林冒名张某某,虚构自己在北京机场海关工作能够拿到低价海关罚没物品的事实,被害人赵某某庞林支付3.6万元购买苹果牌手机、苹果牌笔记本电脑等电子产品,后庞林无法提供相关手机和电脑,赃款已挥霍。

被告人庞林于2019年7月21日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横幅;2.书证:前科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庞林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证人梁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林冒用他人姓名,虚构自己海关工作人员的身份,骗取对方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欣恺

检察官助理:刘冰玉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庞林现羁押于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4.换押证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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