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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姚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庞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325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姚安县人,住姚安县**镇**村委**组**号。2019年5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姚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姚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姚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姚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涉嫌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6日、9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5日、9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罗某某以买车资金短缺为由,于2016年7月向钱某某借款,并通过钱某某介绍于2016年8月16日向被告人庞某借款1.2万元。

2016年12月1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庞某和钱某某(另处)到姚安县***镇**小区**室罗某某家找罗某某索要借款,二人进入罗某某家后,在商量还款过程中被告人庞某与罗某某发生撕扯,庞某用一个凳子准备殴打罗某某,罗某某之母李某某上前欲阻止,凳子打在李某某右手掌上导致李某某受伤。经鉴定,李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DR检查报告单;2.证人证言:钱某某、罗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庞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三和鉴定中心[2019]-009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姚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家裕

检察官助理:夏瑞琳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庞某现住姚安县**镇**村委**组**号,联系电话:13769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量刑建议书》3份随案移送。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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