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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刘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188号

被告人庞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街**号***,现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小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村委会***对**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庞某某、刘某某分别在流动地摊经营服装生意,为盗取服装用于销售,二人经密谋,分别于2020年4月上旬、中旬及6月30日,先后三次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麦围二街天宇制衣厂一楼服装店,以购买服装为借口,与被害人方某某聊天的方式互为对方作掩护,趁被害人不备之机,秘密将服装塞进各自的背包后盗走。同年7月6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公安人员在被告人刘某某家中起获童装连衣裙两件(销售价格每件人民币60元)。

2020年6月23日、7月5日、7月6日,被告人庞某某为盗取服装用于销售,先后三次自行来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麦围二街天宇制衣厂一楼服装店,以购买服装为借口,趁被害人不备之机,秘密将服装塞进其背包后盗走。7月6日,被告人庞某某在店内盗得服装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当场在其背包内起获童装连衣裙三件(销售价格每件人民币60元)。

综上,被告人庞某某实施盗窃六次,共盗得服装约15件(分别是6件外套,1件短袖,8条裙子),被告人刘某某实施盗窃三次,共盗得约服装约9件(分别是3件外套,3件短袖,3条裙子)。案发后,起获的童装连衣裙五件已发还给被害人,二被告人均对被害人作出了赔偿,均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包两个;2.书证: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入所健康检查表、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清单;3.证人徐某敏的证言;4.被害人方某连的陈述;5.被告人庞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洁明

2020年9月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庞某某、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使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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