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一部刑诉〔2019〕355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郯城县人,住郯城县**街道**村。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地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郯城县人,住郯城县**街道**村。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地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鲁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郯城县人,住郯城县**街**村。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地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张某某、鲁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庞某某、张某某、鲁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郯城县郯城街道山南头村11603平方米(合17.4亩)农用地建洗砂场,该地块上建设建筑物及硬化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10963平方米(合16.44亩),土壤耕作层灭失,土地丧失耕种功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勘测界定图等书证;证人杨某甲、杨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庞某某、张某某、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被告人庞某某、张某某、鲁某某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丽丽
2019年12月25日
附:1.被告人庞某某、张某某、鲁某某均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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