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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李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18〕23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5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04195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10月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5日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10月18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04195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10月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0月25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10月18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7年10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2月7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8年1月2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17年1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庞某某、李某某分别从于某某、张某某、王某某、赵某某、高某某等人处非法买卖外汇六起,共计金额329192.34美元。2016年10月3日,被告人庞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同日,被告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中国工商银行存折、转账支票、名片;

2.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等:

3.证人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庞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6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李某某非法买卖外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丽艳

2018年1月11

附:

    1.被告人庞某某、李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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