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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李某甲等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海检一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84********,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琼海市**镇**居委会**队**号,因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4年4月13日被琼海市人民法院决定执行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2007年10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10月25日被琼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2月14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2月2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8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北京市海淀区**院**楼**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1月23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2月2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庞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83********,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琼海市**镇**居委会**路**楼**栋**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1月23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2月2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庞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庞某某三人在琼海市嘉积镇兴海中路芳姐烧烤店吃夜宵,被害人梁某某、黎某某和“阿某某”等人在隔壁的无名烤鱼店吃夜宵。期间,梁某某走到店门口处时看见李某甲在呕吐,便将此情况告知身旁的女子,被李某甲听到,两人因此发生口角,李某甲要追打梁某某时被庞某某、李某乙拦住并被带到马路对面。随后“阿某某”也跟着李某甲等人到马路对面并发生争吵,在此过程中,梁某某从无名烤鱼店处拿起一个啤酒瓶并敲碎底部,和黎某某一起走到马路对面,梁某某持啤酒瓶、黎某某用拳脚对李某甲进行殴打。一旁的李某乙见状便喊“警察,别动”,梁某某、黎某某、“阿某某”便徒手蹲在地上,接着被告人李某甲对“阿某某”进行拳打脚踢,同时被告人庞某某报警。“阿某某”、黎某某、梁某某先后起身要逃跑,黎某某、梁某某被控制。之后,庞某某持拳头对黎某某的头部进行殴打,李某乙、李某甲及后来赶到的庞某某的两名朋友(未能查清身份)对梁某某身上进行拳打脚踢。后,庞某某等人停止了殴打。公安民警赶到后当场将被告人庞某某、李某乙传唤到城北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李某甲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并于2020 年2 月14 日主动到城北派出所投案。经琼海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梁某某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黎某某人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李某甲人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案发后,梁某某、黎某某分别出具的谅解书,均表示对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庞某某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同时双方约定各自承担医疗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查询、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琼海市人民医院病历材料、办案说明、谅解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2.被害人陈述:黎某某、梁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李某甲、李某乙、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庞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三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庞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庞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  露

                                                    检察官助理:李源璐

                                                       2020年5月25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庞某某现均

        被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证人名单1份、

 《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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