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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苏某某等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19〕358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291984********,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3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311980********,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乡**村**屯**号。 2015年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2015年12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3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311980********,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2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4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五华县**镇**村**楼。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3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苏某某、陆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曾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告知被告人庞某某、苏某某、陆某某、曾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2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庞某某、苏某某、陆某某、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3日晚上17时许,被告人庞某某、苏某某驾驶摩托车去到佛山市三水区**座塔楼,盗走品牌为广东中联的电线714米。随后,被告人庞某某、苏某某将电线运到佛山市三水区**渔村旁的一间废品收购站销赃给被告人曾某某,得赃款人民币2400元。

2、2019年6月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庞某某、苏某某、陆某某驾驶摩托车去到佛山市三水区**座塔楼,盗走品牌为广东中联的电线911米。随后,被告人庞某某、苏某某、陆某某将电线运到佛山市三水区**渔村旁的一间废品收购站销赃给被告人曾某某,得赃款人民币3060元。 

3、2019年6月4日17时许,被告人庞某某、苏某某、陆某某驾驶摩托车来到佛山市三水区**座塔楼,盗走品牌为广东中联的电线982米。随后,被告人庞某某、苏某某、陆某某将电线运到佛山市三水区**渔村旁的一间废品收购站销赃给被告人曾某某,得赃款人民币3300元。

4、2019年6月5日4时许,被告人庞某某、苏某某、陆某某驾驶摩托车来到佛山市三水区**座塔楼,盗走品牌为广东中联的电线1030米。随后,被告人庞某某、苏某某、陆某某将电线运到佛山市三水区**渔村旁的一间废品收购站销赃给被告人曾某某,得赃款人民币3460元。

5、2019年6月5日17时、19时许,被告人庞某某、苏某某、陆某某两次驾驶摩托车来到佛山市三水区**座塔楼,盗走品牌为广东中联的电线2037米。随后,被告人庞某某、苏某某、陆某某将电线运到佛山市三水区**渔村旁的一间废品收购站销赃给被告人曾某某,得赃款人民币6845元。

经侦查实验和鉴定,上述被盗电线总长度为5674米,每千米单价为人民币5.643元,共价值人民币320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冉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庞某某、苏某某、陆某某、曾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庞某某、苏某某、陆某某、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1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苏某某、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物而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苏某某、陆某某、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庞某某、苏某某、陆某某、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华彦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苏某某、陆某某、曾某某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卷宗五册、光盘十张; 

    3.移送涉案物品一批,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4.《证据清单》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四份,《量刑建议书》一式十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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