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庞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为贵州省安顺市**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开始赌场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1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83********,白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镇**村**组,现住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栋**室。因涉嫌开始赌场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24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庞某某伙同其丈夫被告人谢某某在安顺市西秀区通过手机APP“金鼠送福”开设网络赌场,后被侦查机关查获。经查,其二人组织李某某、李某某等多名赌客在该APP进行网络赌博,并通过低价买分高价卖分的方式从中渔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庞某某、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谢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网络赌博活动提供服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邓念宗子
检察官助理 黄蓉芳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庞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8185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