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124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在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镇**街**号,现住原籍,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陕西省森林公安局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陕西省森林公安局第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雷某甲,曾用名雷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124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镇**街**号,现住原籍,2019年11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陕西省森林公安局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陕西省森林公安局第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陕西省森林公安局第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雷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1、2015年12月14日上午,周至县集贤镇殿镇村村民在秦岭植物园大门广场东侧107省道处私自采伐树木,秦岭国家植物园相关人员得知情况后予以阻止,并现场召开办公会研究后续处置问题。开会期间,庞某某伙同一人来到会场,辱骂植物园工作人员,并与工作人员发生轻微肢体冲突,致使办公会议被迫中止。
2、2015年农历腊月中旬的一日凌晨,秦岭国家植物园工作人员樊某某安排工人卸载盆栽牡丹过程中,庞某某来到现场以车上的花要移植到原殿镇村一组土地,卸车的活应让他干为由,阻挡卸车作业,后经植物园工作人员邢某某劝说离开现场。
3、2016年1月6日下午,庞某某来到秦岭国家植物园原石牌坊大门南侧,对正在实施挖树作业的植物园苗木公司工作人员杨某某、严某某等人进行辱骂、阻止工作人员施工,严重干扰了植物园苗木公司的正常生产秩序。
4、2016年1月12日上午,秦岭国家植物园在海棠园栽植海棠树,植物园工作人员魏某某、郭某某、樊某某等人带领周至县集贤镇金凤村村民现场作业。被告人庞某某来到海棠园栽树现场,以海棠园施工方拖欠了殿镇一组村民工资及海棠园土地系原来殿镇村一组土地为由,要求栽树工作应由殿镇村一组村民来干,阻挡植物园施工、对现场工作人员进行谩骂,并与魏某某发生肢体冲突。随后,庞某某打电话叫来殿镇村村民到场,在庞某某的指使下,庞某某伙同被告人雷某甲、刘某甲、刘某乙等人动手殴打郭某某、樊某某、魏某某等人,雷某甲拿一把折叠刀捅向郭某某,被郭某某躲过,后在其他人的劝阻下,雷某甲才收起刀子。庞某某、雷某甲等人的行为严重干扰了秦岭国家植物园正常的工作生产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开设赌场罪
2016年、2017年腊月至春节期间,被告人庞某某先后在其家中提供场地、赌具开设赌场,组织村民刘某丁、刘某丙、李某某等人采取打麻将、推对子形式进行赌博,庞某某从中抽成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破案抓获经过;2、报案材料;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5、辨认笔录;6、被告人户籍证明等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个人以及伙同被告人雷某甲等人寻衅滋事,破坏秦岭国家植物园正常生产建设秩序,情节恶劣,其二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庞某某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亚飞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雷某甲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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