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庞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79********,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五常市**镇**村农民,住该村。2019年3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9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五常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韩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31960********,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五常市**镇**村农民,住该村,2019年6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五常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2019年7月10日由五常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9年6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5日补充侦查完毕后以被告人庞某某、韩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重新移送起诉。本院于2017年8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某某:
2019年**月**日**时许,被告人庞某某酒后在五常市**镇**村徐某某家无故殴打被害人贯某某(男,62岁)、徐某某(男,49岁)。后庞某某又殴打进入徐某某家的被害人董某某(男,54岁),当庞某某殴打董某某时,被告人韩某某来到徐某某家与庞某某共同殴打董某某,致董某某受伤。经鉴定董某某左侧第3、4、5肋骨骨折,为轻伤二级,贯世平头皮挫伤、脑震荡、腹壁挫伤、腰部挫伤,为轻微伤。
经侦查,被告人庞某某于2019年3月7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接受调查。被告人韩某某于2019年6月19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剪刀照片、笊篱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某某等;
3.证人王某某等的证人证言;
4.被害人董某某等的陈述;
5.被告人庞某某、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韩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庞某某、韩某某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宏志
2019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现羁押于五常市看守所、被告人韩某某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全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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