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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马某某等3人敲诈勒索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3238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61990********,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61987********,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乡**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8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安仁县**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马某某、陈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5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4月3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11日、8月23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7月11日、9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11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8月19日零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一男子(另案处理)驾驶桂A7H****白色奔驰小轿车来到本市清溪镇居民供电公司门前路段,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驾车与被害人方某某驾驶的粤SU1****丰田小轿车发生碰撞,后以方某某负事故全责为由,要求方某某赔钱,方某某被迫交给陈某甲10000元。破案后,上述财物未能起回。

(二)2018年10月9日1时许,被告人庞某某、马某某驾驶湘LQ5****白色宝马小轿车来到本市寮步镇香市路石龙坑一路段,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驾车与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粤S5B****思域小轿车发生碰撞,后以张某某负事故全责为由,要求张某某赔钱。张某某因酒后驾驶,被迫通过微信转账9000元给庞某某。破案后,上述财物未能起回。

(三)2018年11月9日21时许,被告人庞某某伙同一名男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白色宝马小轿车来到本市寮步镇香顺饭店门前路段,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驾车与被害人陈某丙驾驶的粤SZ2****奥迪小轿车发生碰撞,后以陈某丙负事故全责为由,要求陈某丙赔钱。陈某丙被迫通过微信转账10000元给庞某某。破案后,上述财物未能起回。

(四)2018年12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庞某某、马某某、陈某甲驾驶湘LD8****白色宝马小轿车来到本市塘厦镇景湖路一路段,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驾车与被害人李某甲驾驶的粤S41****路虎小轿车发生碰撞,后以李某甲负事故全责为由,要求李某甲赔钱。李某甲因酒后驾驶,被迫通过微信转账6000元给庞某某。破案后,上述财物未能起回。

(五)2019年1月4日20时许,被告人庞某某伙同两名男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白色宝马小轿车来到本市樟木头镇香樟绿洲小区门前路段,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驾车与被害人郑某某驾驶的粤S9A****福特小轿车发生碰撞,后以郑某某负交通事故全责为由,要求郑某某赔钱。郑某某因酒后驾驶,被迫通过微信转账5000元给庞某某。破案后,上述财物未能起回。

(六)2019年1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庞某某、马某某驾驶湘LQ5****白色宝马小轿车来到本市大岭山镇华润超市门前路段,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驾车与被害人李某乙驾驶的粤S19****奥迪小轿车发生碰撞,后以李某乙负事故全责为由,要求李某某赔钱。李某某被迫支付现金3000元,又通过微信转账3000元给马某某。破案后,上述财物未能起回。

(七)2019年1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庞某某、马某某驾驶桂A7H****白色奔驰小轿车来到本市清溪镇香芒东路龙城丽佳门前路段,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驾车与被害人袁某某驾驶的湘D7Z****五菱小面包车发生轻微碰撞,后以袁某某负交通事故全责为由,要求袁某某赔钱。袁某某被迫通过微信转账6000元给马某某。当日22时20分许,公安机关接报后在清溪镇中心加油站附近路段将马某某、庞某某抓获归案,在清溪派出所门口将陈某甲抓获归案。破案后,上述财物未能起回。

综上所述,庞某某参与敲诈勒索六宗,涉案金额42000元;马某某参与敲诈勒索四宗,涉案金额27000元;陈某甲参与敲诈勒索两宗,涉案金额1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方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户籍材料等书证,庞某某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马某某、陈某甲无视国法,结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冰

2019年11月7日

附:

1、庞某某等三名被告人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十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

4、涉案物品(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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