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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黄某某贩卖毒品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H603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运动场所**号。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12月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8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镇**村**号。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12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 2020年1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后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晚22时许,被告人庞某某、黄某某在中山坦洲镇吃宵夜。期间,购毒人员刘某某经微信联系被告人黄某某要求购买一包毒品K粉。被告人黄某某随即告诉被告人庞某某该信息。被告人庞某某得知后,将身上的毒品K粉交给被告人黄某某前往交易。随后,被告人黄某某到珠海市拱北**大厦后面小巷,与刘某某进行交易。被告人黄某某经微信收到刘某某毒资人民币500元后,将身上的一包毒品K粉给了刘某某,准备离开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随后从刘某某身上查获一包毒品K粉(经鉴定,检出氯胺酮成分,净重0.49克);从黄某某身上查获六包毒品K粉(经鉴定,均检出氯胺酮成分,净重2.93克)。2019年12月3日,公安人员在东莞市抓获被告人庞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庞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物证;4.书证;5.现场照片;6.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黄某某贩卖毒品氯胺酮,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庞某某、黄某某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   欣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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