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425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71993********,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洛阳市**区**厂职工,住河南省淮滨县**镇**村**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东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月29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东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庞某某于2019年10月、11月,在刘某某、柏某某(均另案处理)的招募下,在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济南**有限公司、济南**有限公司、济南**有限公司,并取得营业执照,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某(另案处理)。
2.被告人庞某某于2019年10月、11月,在刘某某、柏某某的招募下,在潍坊市申请注册昌邑市**店、昌乐县**店、昌邑市**街道**店、昌乐县**店,并取得营业执照,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某。
3.被告人庞某某于2019年11月、2020年1月,在刘某某、柏某某的招募下,在东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东明县**配件店、东明县**配件店、东明县**鞋店,取得营业执照,并在中国农业银行东明支行申请办理以上个体户的对公银行账户,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某。
4.被告人庞某某于2020年1月,在刘某某、柏某某的招募下,在长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长垣市**有限公司,取得营业执照,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胤熙。
5.被告人庞某某于2020年5月、6月,在张某某的招募下,在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西宁市**区**鞋店、在德令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德令哈**店、德令哈**店,均取得营业执照,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某。
综上,被告人庞某某共出售14套个体户、企业营业执照和3套银行对公账户。
被告人庞某某于2020年10月23日自动到东明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个体户、企业信息等;2.东明县公安局所作的检查、辨认笔录;3.电子数据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4.证人柏某某、刘某某证言;5.被告人庞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主动投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出售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庞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庞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耿剑峰
2020年1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庞某某现羁押于东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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