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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二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78********,汉族,初中文化,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住**县**村**组**号。2002年11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早上7时10分许,被告人庞某某驾驶川******小型轿车搭乘青某某等人从遂宁市蓬溪县出发,经回马高速、国道247线向射洪市方向行驶。当日上午8时12分许,当车行驶至国道247线1309KM+800m(射洪市沱牌镇百战村3组外)路段时,与左前方横过道路的行人何某某(男,51岁,本案被害人)相撞,至何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何某某经遂宁市中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6月29日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庞某某主动报警并施救。

2020年7月1日,经四川中益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鉴定,被鉴定人何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2020年7月13日,射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庞某某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何某某承担该事故次要责任。

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庞某某经“射洪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庞某某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庞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庞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云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庞某某现家候审,电话:15908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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