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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谢检刑诉〔2019〕183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1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镇**村**村民组。被告人庞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4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庞某某无证驾驶皖D*****号小型轿车沿027县道(杨孙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孙庙黄晶梨基地路口因疏忽观察,撞到同方向正常行走的被害人朱某某,致朱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庞某某弃车逃离事故现场。次日8时许被告人庞某某到淮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谢家集大队投案。2019年5月21日,经淮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谢家集大队认定:被告人庞某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庞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谢家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庞某甲、胡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庞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丽萍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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