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城检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521199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路**园**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 2020年6月12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1日05时29分,醉酒后的被告人庞某某伙同张明、李先伟在MEME酒吧喝酒出来。同日5时39分,被告人庞某某醉酒后驾驶张某某的桂K****1号小型轿车搭乘李某某、张某某沿北海市海城区经贵州路由人行道右转进入北部湾路,沿北部湾路由西往东行驶至文明路口到停车线时适遇信号灯为黄灯。被告人庞某某驾驶车辆违章通过十字路口,碰撞与由北往南沿人行道步行闯红灯横过北部湾路文明路口的陈某甲,造成陈某甲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庞某某叫李先伟打电话报110、120报警,并打电话通知吴某某到现场为其顶包。6时6分许,吴某某骑一辆白色北海S6986电动车来到现场,被告人庞某某与吴某某在树荫下更换衣服,吴某某冒充驾驶员向公安人员投案,后被公安人员识破。公安人员在现场抓获被告人庞某某。2020年6月11日7时39分,依公安机关安排,医务人员在北海市第二人民医院内提取了被告人庞某某的血液。受公安机关委托,南宁市中一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对上述提取的血液进行血中乙醇检测。经检验,从上述血液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52.9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庞某某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甲负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归案后,被告人庞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庞某某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车辆检验报告、驾驶证、行驶证查询结果、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鉴定文书、死亡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辨认笔录、身份信息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庞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庞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善嘉
检察官助理:邓俊强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庞某某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证据目录;
3.《认罪认罚具结书》 、《量刑建议书》;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