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南检一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9月14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同年1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庞某某驾驶冀B79***、冀B85**挂重型自卸半挂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滦南县嘴东经济开发区**大道与**大街交叉口时,与由东向西李某某驾驶冀BV5***小型面包车相撞,致李某某当场死亡、常某甲经医院救治后死亡,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经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庞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庞某某已对李某某、常某甲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调解协议书及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常某乙、国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汽车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6.现场勘测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庞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世新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庞某某在河北省**市**县**镇**村**号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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