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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交通肇事案)_磴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磴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磴检一部刑诉〔2019〕14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镇**街**巷**栋**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磴口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30日被磴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磴口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磴口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7月03日,庞某某驾驶蒙LY****号小型轿车沿磴口县110国道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辆行驶至110国道977公里+400米附近时,与对向由南向北贾某某驾驶的蒙L6****/蒙LM***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蒙LY****号小型轿车驾驶员庞某某受伤,蒙LY****号小型轿车乘车人柴某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庞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贾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柴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庞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庞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磴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金佩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盘三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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