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庞某某交通肇事案)_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731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周口市********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5日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30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8月25日06时许,被告人庞某某驾驶豫LA0209号解放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省道20241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叶县水寨乡水寨村路段,在超车时与相向行驶的被害人田某某驾驶豫LB1226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RS638挂号车相撞,后豫LB1226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RS638挂号车又与党长安驾驶的豫LN6101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LV063挂号车发生相撞,造成田某某、党某某、庞某某受伤,车辆有损的交通事故。后田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庞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庞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被告人庞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党某某的陈述;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6.谅解书、事故认定书等书证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少鹏

检察员:郑鹤鸣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