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苏检公诉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6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镇**村**号,现住沈阳市苏家屯区**街道**村。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于2001年5月24日释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7月17日被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月 2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7日经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庞某某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通过网络找到他人(未到案)并提供自己照片,伪造了信息为孟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及A2驾驶证各一张。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庞某某在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苏家屯大队处理其饮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过程中,出示并使用伪造的名为孟某某的居民身份证,致使孟某某被给予交通违法行为记分12分的处罚。2020年1月11日,交警部门发现被告人庞某某冒用他人信息的行为,当日将其传唤,被告人庞某某供述涉嫌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查获经过、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家屯区交警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电话查询记录、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庞某某供述与辩解;
其他证明材料: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伪造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并使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韩刚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现被羁押于沈阳市苏家屯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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