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化区院公诉刑诉〔2019〕62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81993********,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住**城镇**街**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决定,于2018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3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王某某经被告人庞某某介绍,通过任某某办理的交通银行信用卡(尾号7857),被任某某领取。在庞某某的指使下,任某某于2017年5月24日用好享贷额度盗刷了两笔POS机消费,其中一笔4860元、另一笔14140元,两笔金额合计19000元。后任东伟将14000元转账给庞某某,另5000元任某某以办卡手续费名义占为已有。2017年5月29日的时候,被告人庞某某又在宣化到怀安的公交车上将司机马某某捎给王某某的该信用卡领走,后又盗刷了两笔POS机消费,分别为11688和51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报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信、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办理信用卡资料及银行交易凭证、还款凭证;4、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款物;5、证人罗某某、任某某、马某某的证言;6、辨认笔录;7、讯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多次盗刷他人信用卡,且在银行催促其还款后拒不还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宣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有峰
2019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7330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随案移送涉案款物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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