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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一部刑诉〔2021〕21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高平市**街**巷**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8日23时45分许,被告人庞某某酒后驾驶晋E****9轻型厢式货车在高平市高团路与滨河路交叉口(凤和小吃城路段)倒车时,与李某甲驾驶的晋E****0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对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庞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1.7mg/100ml,系醉酒驾驶。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告人庞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3.证人张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依法从重处罚;但其尚能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路明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 被告人庞某某现居原籍,电话:1351356****;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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